附件:皖科区秘〔2020〕253号关于印发《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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皖科区秘〔2020〕253 号
关于印发《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
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各市、广德市科技局,宿松县科经局,有关单位:
现将《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(试行)》印发给 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安徽省科学技术厅
2020 年 8 月 19 日
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(试行)
第一条 为发展全省技术市场,维护技术交易秩序,规范技 术交易行为,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,促进技术转移和成 果转化,根据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政字〔2000〕 63 号)及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我省技术合同原则上实行买方登记,但输出到省外 的技术合同由卖方登记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须通过“安徽省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”(以下简称:认定登记系统)线上办理。
第三条 市、县(区)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(以下简称:登记机构),具体负责办理技术 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。
第四条 设立的登记机构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向 省科技厅备案。技术合同登记人员(以下简称:登记人员)须持 有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颁发的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 书”。登记机构无登记人员不得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。
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买方或卖方首次在认定登记系统中注册 时,须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扫描件。在认定登记系统中提 交的技术合同信息须与书面技术合同文本保持一致,申请认定登 记的技术合同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。买方或卖方对其申请 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。
第六条 登记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户注册信息审核、管理和 注销;依据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》(国科发政字〔2001〕253 号) 有关规定,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网上信息与书面信息的一致 性、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审核,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认定登记, 核定技术性收入金额。
第七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 成认定登记事项,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,向当事人颁 发《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》,并在该证明和技术合同原 件上需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和登记人员制式印章,在合 同原件上注明登记号。
第八条 省科技厅授权有关直属机构负责审核全省技术合同 变更工作,认定登记全省涉外吸纳技术合同,依据申请复核涉税 技术合同。委托有关直属机构负责对全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 业务指导和培训。
第九条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当保守技术合同的技术和商 业秘密,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秘密,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十条 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为免收费行政事项,登 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。
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登记机构进行业务评估,对业绩突出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予以通报激励;对存在管理混乱、统计失 实、违规登记等情形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 实施。
附件:1.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备案信息表
2.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(模板)
3.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印章(模板)
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备案信息表
报送市局(盖章):
局分管负责人:
局机关责任科(处)室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:
登记机构全称:
登记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:
具体经办人及联系方式:
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印模:
备注:
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(模板)
登记号XXXXXXXXXXXXX
XXXXXXXXXXXXXXXX 与 XXXXXXXXXXXXX 签订的 XXXXXXXX 合同,经审 查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规定,予以登记。合同金额 XXXXXX 万元整, 其中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性收入(研制费或转让费)XXXX 万元整。
登记员(章): 登记机构(章):
年 月 日
安徽省科技厅制
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印章(模板)
尺寸:36mm*36mm
字体:宋体、隶书
字号:姓名 3 号、其余小 3 号